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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异地科研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异地科研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2023年7月3日医学部第110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开展有组织的科研与成果转化,建设与发展大学异地科研机构,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异地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7号)意见,参照《北京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2〕232号),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异地科研机构,是指北京大学医学部与地方政府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区外合作设立的,主要承担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社会服务等任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异地科研机构建设纳入医学部总体发展规划。

第三条异地科研机构是北京大学医学部与地方政府对接创新链与产业链,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异地科研机构的建设应发挥医学部和地方优势,明确定位、目标和重点,对接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拓展办学资源,促进医学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

第四条异地科研机构的设立与建设须依托医学部一家二级单位作为主责承建单位,其他二级单位可参与建设。

第五条异地科研机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医学部通过异地科研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行使管理职责。

第六条异地科研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分院、分中心等。

第七条异地科研机构的设立、撤销与终止须按照《北京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及《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的异地科研机构,分为事业单位性质与民办非企业性质两类。

第九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的二级单位,指医学部各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等实体单位。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十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内合作办”)是医学部负责管理异地科研机构的牵头部门,负责异地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以及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审议决定异地科研机构相关重大事项,并可牵头报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审议。

按照《北京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内合作办组织异地科研机构按要求参加北京大学异地科研机构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性质的异地科研机构须成立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制定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异地科研机构须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相应章程。

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决定机构发展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性质的异地科研机构实行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异地科研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异地科研机构及其下属企业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组织建设,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章 管理队伍选派

第十四条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与理事会成员构成中,医学部选派的人数应占全体人数的一半(含)以上。

第十五条异地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一人,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二级单位与国内合作办协商提出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法定代表人的建议人选。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与国内合作办协商后,提出事业单位性质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成员的建议人选;提出民办非企业性质异地科研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长、理事,以及监事长、监事的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医学部拟选派的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主任、成员、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法定代表人、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人选,由承建二级单位和国内合作办共同推荐人选,经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任命。

异地科研机构相关负责人岗位不纳入学校干部序列管理。其中涉及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上述人员,由各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任命,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职务的。

第十九条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在异地科研机构下属企业任职。经医学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或任职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承建二级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对异地科研机构运行发展负主要责任,在涉及异地科研机构运行发展、重大对外合作、风险控制与处置等重大事项上,二级单位应按照“三重一大”流程决策,并主动向国内合作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异地科研机构校内承建二级单位的变更,需由现承建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拟承建的二级单位明确意见后,报国内合作办;由国内合作办组织校内相关单位研究并提出建议,报请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应指导并全面审核异地科研机构制定机构章程与管理制度。章程与管理制度经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二级单位报国内合作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应指导督促异地科研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由异地科研机构留存,并报二级单位和国内合作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二级单位应按照“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学校权益、完善治理结构、控制系统风险”的原则,对异地科研机构设立、管理下属企业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异地科研机构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孵化需成立运营平台公司的,应经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批准,并报二级单位、国内合作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应对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异常风险因素及时预警,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及到医学部的风险事宜,须及时上报国内合作办。

第二十七条二级单位应向运营平台公司选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的,二级单位应选派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应指导异地科研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以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参照《北京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大学医学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与属地省市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下属企业管理办法。二级单位应全面审核相关管理办法,经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报国内合作办备案。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学部与二级单位派往异地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教职工,由承建二级单位与被选派教职工人事关系所在二级单位(可为同一单位也可为不同单位),共同协商教职工在校内和异地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管理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与整体薪酬。相关教职工在异地科研机构的工作不属于兼职行为,教职工不得从异地科研机构领取薪酬。

上述事项,参照《北京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承建二级单位、被选派教职工人事关系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分别审批通过后,报国内合作办备案,国内合作办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条医学部与二级单位派往异地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教职工,在异地科研机构承担任务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与医学部的聘用合同聘期。

第三十一条异地科研机构聘用的非学校教职工人员,与异地科研机构签署人事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学校人事管理。

异地科研机构聘用的非学校教职工人员不得以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技术秘密(包括试验数据、实验结果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包含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异地科研机构开展的研发项目,如果有医学部在职教职工、离职未满一年的原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进修人员及学生参与,成果由异地科研机构与北京大学共有。

第三十四条对于北京大学和异地科研机构共有的科技成果,其转让、许可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作价入股获取的股权,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医学部和异地科研机构约定剩余30%的收益以及股权分配比例。

第三十五条北京大学和异地科研机构共有的科技成果产生的论文、著作和奖项,由北京大学和异地科研机构共有。

第七章 下属企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对异地科研机构的下属企业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异地科研机构只能设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入股企业和孵化企业。

异地科研机构下属企业的业务运营必须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主业,不得开展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学校声誉等产生不利影响的运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地科研机构只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孵化的运营平台公司。

运营平台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异地科研机构划分清楚,避免下属企业的经营风险影响异地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异地科研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运营平台公司的监管,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异地科研机构应严格控制企业产权层级,控股企业产权层级须在三级以内(运营平台公司为一级)。

第三十九条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可以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技术入股管理办法(试行)》和属地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技术入股管理办法,设立技术入股企业。

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应以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担任有限合伙人)形式进行企业孵化业务,避免承担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

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进行企业孵化业务时,被孵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须一次性实缴,不得承诺投资回报。

第四十条异地科研机构、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运营平台公司原则上不与下属控股、参股企业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后,运营平台公司应及时退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未达预期、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运营平台公司应及时通过股权转让、减资、解散公司、申请破产等方式退出。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性质的异地科研机构应参照财政部、教育部与属地省市的国资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运营平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异地科研机构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与属地省市的相关规定做好运营平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三条异地科研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名称使用授权后,在使用期间应严格按照学校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学校权益的活动。异地科研机构应同时加强对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名称的使用监管。

医学部根据标识使用情况可以要求异地科研机构限期整改不当行为,直至撤销对其名称的使用授权。

第四十四条按照学校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冠名中不得使用“北京大学”“北大”“PKU”“北京大学医学部”“北医”“北大医学”“PKUHSC”等字样以及其他包括“燕园”“未名”“博雅”“元培”等含有北大元素的字样。

异地科研机构运营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须在限期内完成企业名称整改工作。

第四十五条异地科研机构不得开展本科生教育教学和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医学部与异地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依据《北京大学与国(境)内校外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异地科研机构不得独立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须依托承建二级单位依照《北京大学医学部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四十七条地方政府支持异地科研机构建设的部分经费应返回北京大学医学部,用于支持医学部发展,并在医学部与地方政府的共建合作协议中对返校经费予以明确。

原则上,返回学校经费的20%作为医学部管理费,其余80%经费由承建二级单位按照协议执行。医学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细则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