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工作,提高合作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北京大学国内合作管理办法》(校发〔2021〕23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国内合作工作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战略规划,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有利于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各二级单位应积极有序、合法合规地开展各类国内合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医学部二级单位,指医学部各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等实体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名义(即部级合作)及以北京大学医学部二级单位名义(即二级合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和备忘录(以下统称“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合作不包括:以北京大学医学部名义或以北京大学医学部二级单位名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作、劳动人事、继续教育、学生就业、思想政治实践课教育基地、设备采购、捐赠、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涉密合作,以及学校授权和批准的专门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由医学部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七条 医学部设国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学部国内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指导、管理和监督医学部国内合作工作的开展。
委员会由医学部主任,分管国内合作工作、医院医疗服务工作的部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过通讯评审的方式对议题进行审议。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国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内合作办”)。国内合作办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在委员会领导下对医学部国内合作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
部级合作和二级合作均须明确主责单位。部级合作由委员会指定主责单位,或由国内合作办作为主责单位;二级合作由签约单位作为主责单位。主责单位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和终止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或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主责单位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国内合作责任人。
第十条 未经医学部授权和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北京大学医学部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二级单位不得签订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二级合作协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与合作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协商起草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对外合作行为,应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安排,在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并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送医学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关于合作项目的书面报告(须含可行性分析);
(二)本单位同意进行合作的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集体决策文件;
(三)合作协议草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内合作办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医联体协议须由附属医院提交国内合作办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提交委员会通报并备案。其他协议均由国内合作办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审议并出具意见。有以下情形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请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审议:
(一)全面的、综合性的;
(二)成立合作共建机构的;
(三)按照北京大学及医学部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涉及标识授权使用、以学校名称(或简称)冠名或挂牌的;
(四)需要学校提供招生名额、经费、办公用房等资源的;
(五)委员会认为需要报请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的。
第十六条 医学部对外签署全面性、综合性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共建机构(含附属医院合作共建机构)协议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北京大学国内合作委员会审议。附属医院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医学部二级单位的战略合作协议报送北京大学国内合作委员会通报备案。
第十七条 部级合作协议,由部领导代表医学部签字并加盖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二级合作协议,由主责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责单位应将签字盖章的合作协议文本扫描件提交国内合作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项目后续的追加投资、产权变化、规划变更等重大调整,须签订补充协议并按以上程序报医学部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共建机构(包括实体和虚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在正式签约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申请成立。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共建实体机构应制定章程,明确宗旨、职能和业务范围,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财、物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共建虚体科研机构原则上应设在校内,由医学部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共建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法定代表人等)应由学校委派,主责单位须在合作协议和机构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共建实体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聘用人员,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所聘人员,仅限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不得以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参与国内合作的行为负有指导、管理、监管和服务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合法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合作经费应按照学校规定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共建实体机构应按照机构性质执行国家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共建虚体科研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场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负责,需要学校额外提供的,应计入合作成本,并通过合作协议约定由合作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合作成本。合作共建虚体科研机构利用合作经费购买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和软件、资料等其他资产,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作为北京大学医学部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医学部建立相应的审计制度,对合作共建机构和合作项目开展审计或委托社会机构审计。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内合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主责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内合作办提交本单位国内合作书面自评报告及工作总结,内容须包括合作协议执行情况、机构或项目运行情况、人员配备、财务状况等。
国内合作自评报告及工作总结经国内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委员会审核。考核未通过的,由委员会报请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前述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认为需要整改的,应暂停执行或运行,并予以整改,整改完成经医学部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或运行。
第三十三条 国内合作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机制。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内合作的日常监督由国内合作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共建实体机构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自正式决定终止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合作共建实体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主责单位有下列情形者,委员会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开展国内合作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主责单位违约或因主责单位原因造成合作协议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等情形,使学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合作方违约,但主责单位疏于管理或未能妥善处理而使学校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的。
以上情形,使学校遭受利益损失的,主责单位应承担相应损失,医学部依据情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主责单位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7月25日医学部第76次(2022年第24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合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北医(2016)部字194号)、《北京大学医学部规范附属医院对外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北医〔2018〕部字21号)同时废止。